人民網
人民網>>廣東頻道

廣東人有了自己的“文明寶典”

2021年07月31日08:56 | 來源:南方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廣東人有了自己的“文明寶典”

  7月30日,《廣東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獲表決通過。《條例》明確了各類文明行為准則,是以法治思維、法治手段推進廣東精神文明建設不斷走向深入的重要保障,堪稱廣東人的“文明寶典”。記者採訪多名法律專家,深入解析《條例》看點。

  看點1

  為文明行為養成提供制度遵循

  文明行為的具體內涵是什麼?《條例》給出了明確的行為准則。在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張永忠看來,條例內容體現了鮮明的價值導向,有利於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

  具體而言,《條例》明確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這些規定為推進群眾性的愛國主義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

  《條例》還回應社會關切,瞄准社會反映強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問題,明確了公共場所、公共衛生等十個方面的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其中不少規范是民生關注的焦點問題,例如“在公共場所不得大聲喧嘩,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產品外放音量”“駕駛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駕駛非機動車不逆行,不亂穿馬路”“規范停放車輛,不得佔用盲道、消防車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電梯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或者為其充電”“攜帶犬隻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恐嚇性的寵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等。

  “條例制定了不同場景下的文明行為要求,方便公民處在不同環境時,查找對照、監督執行。”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徐嵩認為,這些規定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強,為引導和推動公民樹立文明觀念、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提供了制度遵循。

  看點2

  用法律固化疫情防控好經驗

  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際,《條例》要求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外出時佩戴口罩。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的,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比較好地處理了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邊界,既有法的強制性約束,又不會過度介入干預公民私人生活。”徐嵩認為,《條例》用法律的形式將疫情防控工作中形成的精神文明建設好經驗、好做法固定下來,延續下去,用法的剛性不斷倒逼提升引領全社會文明程度,是提升群眾文明素養和自我保護能力,助力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的重要手段。

  《條例》同時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和弘揚社會正氣的行為,包括節約水、電、氣等資源、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避免餐飲浪費、踐行綠色殯葬等文明健康環保生活方式,引導公民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對實踐中已達成廣泛社會共識的倡導性文明行為,如見義勇為、無償獻血、參與扶貧濟困等慈善公益、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和鼓勵,引導樹立道德新風尚。

  “《條例》內容涉及文明行為促進的方方面面,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條例》不隻有對社會生活的規范,還有對家庭文明行為的規范,從國家、社會到家庭,體系非常豐滿。這是此次立法的一個特色,公民要履行的規范都覆蓋到了。”張永忠說。

  看點3

  明確職責讓法規務實管用

  廣東省作為經濟大省,人口眾多,社會結構復雜多元,社會治理涉及面廣、難度大。

  張永忠認為,廣東當前仍存在不文明行為屢見不鮮、文明行為促進軟硬件設施保障不到位、文明行為社會氛圍不濃厚等問題,社會成員的整體文明素質與廣東當好“兩個窗口”的重要地位還有差距。因此,廣東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完善相關體制機制,綜合運用提倡、鼓勵、獎勵、懲罰等多種手段,探索在措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進行創新,促進和引導道德規范的養成和實施。

  《條例》將重點放在明確各方責任、強化保障措施、健全治理機制上,力求有效管用。

  “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張永忠介紹,《條例》確立了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規定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和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等內容,這有利於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看點4

  兼顧法律固定性和現實多變性

  在促進和保障措施方面,《條例》也要求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為重要抓手,明確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五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的職責。此外,《條例》還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加強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公共服務等保障。

  在激勵機制方面,《條例》規定政府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和激勵機制,依法記錄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信息,鼓勵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給予激勵﹔突出保障實施見義勇為、無償獻血的個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引導。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同樣需要發揮治理監督機制的作用。《條例》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明確有關方面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公共場所、公共衛生、交通文明、網絡文明、投訴舉報等方面的治理職責和措施。《條例》還規定了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結合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工作周期制定重點治理清單和治理方案。

  徐嵩認為:“這較好地處理了法律的固定性和現實生活多變性之間的關系,法規啟動修改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因此規定由文明辦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市的情況,制定重點治理清單,用法規+清單的方式,及時調整治理不文明行為的重點。”(見習記者 吳曉嫻 記者 尚黎陽)

(責編:陳育柱、李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