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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實施由基層法院管轄部分涉外行政案件

2021年07月29日08:21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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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率先實施由基層法院管轄部分涉外行政案件

  深圳行政審判工作又迎來重要改革舉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28日發布消息稱,經上級法院批准,2021年8月1日起,原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深圳市涉外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等重大、復雜案件除外)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據悉,這是深圳在全國率先實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的改革措施。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傅新江介紹,近年來,基於行政訴訟法修改和立案登記制的實施,行政案件大量增加。深圳中院近三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數196宗,佔同期受理一審行政案件數的25%,其中九成以上為涉港案件。絕大部分案件案由涉及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征收等,並不當然具有重大復雜性。將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權由中級法院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有利於便利當事人訴訟,推動基層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也有利於優化行政案件審級,充分發揮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審判職能。

  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深圳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等重大、復雜案件除外)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環境資源類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按照環境資源類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除專利、壟斷外的知識產權類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應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其他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但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執行。

  傅新江表示,改革的實施將有利於充分發揮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效應,推進行政訴訟體制改革。(記者 張燕)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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