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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王雅蝶
2024年01月05日17:21 | 来源:人民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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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消息,为加强湛江市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自1月10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自然资源部门是红树林湿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树林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条例》强调,禁止任何人非法进入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因教学科研的需要,必须进入缓冲区开展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开展红树林湿地的修复工作方面,《条例》明确,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以及纳入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开展修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营造红树林,在红树林湿地资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种植地。红树林年度造林达到规定面积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为科学开发利用红树林湿地,《条例》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红树林种植和生态养殖耦合,探索产业和生态融合发展模式。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促进红树林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以及碳汇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转换。

(责编:王雅蝶、张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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