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慧:建议将聚合平台纳入网约车经营者范畴管理

人民网广州9月22日电 (宁玉瑛)近日,在人民网广东频道组织召开的“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边界”学术研讨会上,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指出,聚合平台给了很多中小型网约车公司生存发展的机会、发展壮大的机会,但同时增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导致了平台之间行业竞争加剧和低价策略的出现。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刘盈华 摄
此外,有观点认为“聚合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撮合的服务”,但从实践来看,聚合平台从事的并不是纯粹的中介和信息撮合。在聚合平台的服务过程中,包含了车辆、驾驶员、收费等一系列经营行为,同时也包含有对司机的管理和调度等。因此,探讨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边界,归根到底还是要看聚合平台实际从事的行为包含了哪些部分,是否直接参与到司机的管理和运营。从监管的角度,监管部门对聚合平台的监管也需要结合实践来看。此前,网约车聚合平台公司纳入监管视野范畴,核心的导火索是因为在河南,聚合平台上一个恶性案件的发生。案发之后,当事人找到高德,而高德与其接入的平台之间存在推诿的行为,这也表明,在聚合模式下,消费者的权益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因此,不论是从监管关注的焦点,还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地不妨都可以对聚合平台的责任划分问题做一些探索。近段时间,关于“假聚合 真自营”的话题,舆论关注颇多,也有地方规定将聚合平台纳入网约车经营者范畴管理。“关于聚合平台是否需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不同服务模式下应该有所区分,如果聚合平台开展了对于司机的管理、价格指导等经营管理行为,参与到了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的多环节、多流程的交易活动中的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大幅度、高比例重合的,个人建议应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李俊慧说。(实习生刘盈华、赖浩宇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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