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瑞: 明确聚合平台法律责任 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

人民网广州9月22日电 (周睿)近日,在人民网广东频道组织召开的“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边界”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围绕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边界、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他表示,网约车聚合服务是一种新业态,无论是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还是接入聚合平台的网约车企业,都应该守住合法经营的底线,以切实维护网约车业态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今年来,云南昆明、福建南平等多地就高德打车聚合平台因“假聚合 真自营” 、逃避监管问题作出处罚,且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和广州等多地也发文要求聚合平台不得违规运营,对此,刘金瑞认为,聚合平台不仅应当承担信息撮合中介的责任,也应当承担与其参与提供网约车服务相适应的平台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对主体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刘金瑞指出,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于今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定性,他认为,聚合平台应承担四项义务,一是资质核验义务,聚合平台要核验入驻平台的网约车平台相关信息;二是信息公示义务,公示相关的网约车平台信息,以及网约车服务的定价等;三是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四是维护司乘合法权益的义务。
刘金瑞指出,网约车聚合模式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平台责任不够明确、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出现了以“聚合服务”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的乱象。
那么,如何区分典型聚合服务与假借聚合服务之名的非法营运?“如果聚合平台明知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没有相应资质,仍为其提供服务,实质干预网约车平台价格,或者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则有从事非法营运之嫌。”刘金瑞指出,目前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聚合平台因被判定从事非法营运而被行政约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虽然五部门《通知》初步厘清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边界,但在核验义务范围等问题上仍存在一些分歧。”刘金瑞认为,未来立法的关键在于凝聚共识,确定网约车聚合服务的典型法律特征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期待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积极探索,为未来立法积累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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