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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深圳办结

2021年10月16日08:58 |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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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深办结

  “没有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指导和帮助,我就无法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也不可能在有生之年了结债务!”10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自此办结,76岁的当事人张某拿到民事裁定书激动地说出这番话。

  自3月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以来,一直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咨询服务,引导咨询人正确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各项规定和精神,指导债务人依法申请个人破产,并协同推进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办结。

  3月5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组首次接待了张某个人破产相关咨询。张某今年76岁,身体状况较差、不会操作电子产品及信息平台,因20多年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目前张某已退休,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

  6月7日,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组指导下,张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7月16日,法院裁定受理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法院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张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张某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10月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个人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

  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价值,张某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负债后债务人拍卖房产全力还债,主动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线索,坚持用养老金偿债,每月仅保留2000余元基本生活费用。和解过程中,债务人一度居无定所,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争取债权人谅解支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还款历史、财产状况、偿债能力后,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不再追索剩余债务,既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关怀保障,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

  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宗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据深圳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9月30日,该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其中个人破产和解申请47件;正式启动破产程序17件,其中和解程序7件。(记者 伊宵鸿)

(责编:陈育柱、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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