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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

2020年12月26日10:29 |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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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六大领域大胆探索亮点频出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条例》结合深圳实际,从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打造高效便民政务服务、营造优质平等经营环境、创新融资便利模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健全权益保障机制等六大领域,设置9章130项条款,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出全面规范,在多个领域大胆改革探索。

  率先设立“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条例》提出了允许境外专业机构及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实施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推行涉企证照“多证合一”及涉企报告“多报合一”、探索建立破产重整识别及破产预重整机制等多项创新性改革。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实施歧视性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军表示,目前深圳市商事主体数量与创业密度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当中排名第一。他透露,深圳在全国率先设立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该项制度将在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在全国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容缺收件”概念

  《条例》提出了政务服务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全面应用、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建筑师负责制等多项创新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新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收费目录外收费等行为。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徐开军介绍,近年来,深圳市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全力推广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让市民和企业办事“一次都不跑”成为常态,“跑一次”是底线,跑多次是例外。

  目前,深圳市政务服务“八个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办事便利度和政务服务满意度不断提升。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在全国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中,位列重点城市第一位。

  他介绍,《条例》专门规定了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的适用情形和操作规则。今后深圳市民和企业只要信用良好,办很多业务都只需签一张承诺书即可。《条例》还在全国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容缺收件的概念,将为全国“一门一网”政务服务模式改革提供借鉴。

  《条例》赋予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在全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合法来源的结构化数据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依据。在全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并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审批(即“秒批”)。

  在全国率先将灵活用工模式纳入营商环境工作

  《条例》提出了建立全社会征信系统、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并行办理、为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并给予市民待遇、完善政府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体系等多项创新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代办,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不得强制收费等行为。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跃华介绍,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基于用工需求灵活雇佣员工、员工根据意愿合理安排务工新模式的规范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将灵活用工模式纳入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人力部门加强服务引导开展共享用工。

  将企业纳税信息转化为融资信用

  去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深圳融资获得便利度位居大中城市前列。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肖志家指出,目前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依然存在。

  《条例》提出了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动产和权力担保登记制度、鼓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创新举措。规定了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不合理授信条件,不得违规收费等行为。

  肖志家介绍,《条例》要求税务部门、银保监管部门和广大银行合作,把企业纳税信息转化为融资信用,形成了更强有力工作合力。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地方的融资担保等和第三方的征信公司、评级公司分工合作,共同解决融资问题。

  转变监管方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出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及多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等多项明确规范。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

  深圳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黄祥钊介绍,通过立法强调执法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和创新监管理念,积极运用发布指导意见、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发送提示信函、规劝、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实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推行执法部门间协同监管等手段规范和改进日常监管。

  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制及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条例》提出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制度、统一审判标准、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和协调解决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多项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依法减少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等行为。

  针对企业反映当前信用惩戒存在过多、过滥,并且没有畅通申诉渠道的问题,黄祥钊介绍,《条例》明确规定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明确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首席记者 王海荣 实习生 马菲)

(责编:李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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