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不得擅自跨地市转移生活垃圾

2020年12月01日08:48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单位未分类投放垃圾最高可罚50万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要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等原则,强调垃圾源头减量,单位未分类投放最高可罚50万元。

  快递等行业应采用可重复使用包装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8条,其中新增“源头减量”一章。《条例》提出垃圾源头减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对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条例》提出应采用可重复使用,足以保护商品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在分类投放环节,《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对产生量较大的餐厨垃圾,《条例》指出,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则应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也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应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同时,各地应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

  运输线路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直以来,收运、处理环节也是垃圾分类的难点。《条例》提出,收运单位应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将其分类运输至合规的转运或处理设施、站点,同时必须密闭化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同时运输线路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外,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条例》也对垃圾处理进行规定。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有害垃圾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垃圾则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针对农村,《条例》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其中,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个人未分类投放可罚100元—500元

  垃圾分类需全民参与,《条例》也强调信息公开,各地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信息。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

  对于公众关注的处罚问题,《条例》也进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子俊)

(责编:张晨牧、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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