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01日09:02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严管区域入框停放 非严管区域规范停放

  近日,广州市公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及运营配额调整情况,三家企业的运营配额相应调整。11月1日,《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的发展定位、行政监管体制、车辆总量控制、停放秩序管理、企业运营要求、用户行为规范、社会共建共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重点考核运营企业投放调度、停放秩序管理等方面

  第三季度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考核指标项目与第二季度保持一致,重点考核运营企业在投放调度、停放秩序管理、整改工单完成率、车辆数据接入等方面的情况。从考核结果看,在得分率方面(即单项得分占该项总分的比值),大部分的指标(12项)得分率持平或超过80%;但政府整改工单完成情况和信息上报这两项指标的得分率低于60%。此外,禁停区管理、车辆投放和调度管理、违停车辆跟进处理情况等考核指标项目,各家共享单车企业还具有一定的得分空间。

  于11月1日实施的《办法》对共享单车如何停放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实施“严管区域入框停放+非严管区域规范停放”的分类分级停放管理模式。《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严管区域和路段的设置要求,同时规定在严管区域和路段,共享单车应当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区内,不得在其他区域和路段停放;在非严管区域和路段,共享单车应当优先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区内,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占用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妨碍通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共享单车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通行的,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而共享单车企业的投放行为也通过罚款等予以规范。企业违规投放车辆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了经营企业违反配额管理要求、投放不符合要求车辆、数据未按要求上传监管平台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经营企业未落实停放管理要求,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共享单车使用者通过人行横道要下车推行

  《办法》对于共享单车使用者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用户应年满12周岁并且不得逆行,通过人行横道要下车推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年满12周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不得逆行,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通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不得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得非法占用、改装车辆,不得故意损毁车辆、停放设施。

  同时《办法》提到,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逆行,违反规定载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通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进入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罚;有非法占用、改装车辆,或者故意毁损车辆、停放设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记者 卢梦谦)

(责编:李语、陈育柱)

关注我们

  •  
  •  
人民广东人民广东 粤港澳大湾区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