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通告明确对十类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2020年02月29日08:55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隔离治疗不影响刑事追责

  疫情期间,哪些行为要严惩?正在隔离或接受治疗的被告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近日,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相关专家。

  涉疫案件嫌疑人

  隔离后取证工作不中止

  广东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小飞介绍,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明确对十类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其中包括:暴力伤医的;暴力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聚众打砸抢、哄抢防疫物资的;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药品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借用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诈骗公私财物的,盗窃防控物资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

  “涉疫情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目前都已经刑事立案,即使还在隔离病房治疗,也不会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追究。”陈小飞说,虽然因为隔离病房防护措施严格,对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有一定影响,但其他的取证工作不会中止。

  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利用疫情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在依法严惩的基础上,不能影响被告人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赔偿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适用,法院会根据宽严相济原则,在从重与从宽之间裁量刑罚,最后决定宣告刑。

  确诊患者拒绝隔离

  未造成传播也构成犯罪

  “涉疫情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平均耗时约为0.6天,起诉案件平均耗时约为0.8天,超过50%的案件实现了公安机关提请或移送当日即作出批捕或起诉决定。”省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部主任陈岑说,案件快捕快诉,较好地震慑了利用疫情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些瞒报补报行为,分别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两罪的区别是什么?陈岑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已经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行为人对传播病毒行为和危害后果均为故意。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不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人员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陈岑说,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这种情况无论是否造成病毒实际传播都构成犯罪。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

  除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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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间,侯某某在核实口罩为假货且可以撤回快递货物的情况下,不仅不向快递撤回发送给客户的口罩,而且继续向陈某、李某某购买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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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方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从重处罚。(记者/尚黎阳)

(责编:王楠、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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