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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海上搜救合作,又一部粵港澳大灣區專項法規通過

立法破解搜救船舶停泊補給等堵點

2026年06月01日08:13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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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搜尋救助合作條例》(下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系統梳理廣東在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中的全鏈條工作事項,從合作發起、合作響應、合作方式、信息通報、現場行動要求到人員交接善后等作出系統規范。這也是省人大常委會2024年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專項立法計劃(2024—2027年)以來,出台的第5部“小切口”法規。

廣東與港澳海上搜救合作起步早、基礎實。據了解,早在2010年省海上搜救中心就分別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務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事處簽署了海上搜救合作安排,近年來積累了豐富的合作經驗。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將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合作機制與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加強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提供長效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合作堵點也迫切需要法規明確。粵港澳大灣區海域面積約2萬平方公裡,航線密集,水上水下活動繁多,台風、暴雨、風暴潮等極端天氣頻發,對跨區域、高效率的海上搜救合作提出剛性需求。從實踐來看,在保障港澳飛行器快速高效參與搜救合作、就近快捷協同移交海上遇險人員等方面仍然有待進一步加強,迫切需要通過制定條例予以推進。

跨境人員移交是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中的難點,為了更好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部門銜接不夠順暢等問題,條例規定,在港澳水域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本省船舶、飛行器救起的遇險人員,應當按照港澳搜救機構的要求進行移交﹔因人員救治、氣象、海況等未能及時移交被載運回本省的,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當配合港澳搜救機構,協調相關海上搜救中心、港澳事務、外事、公安等有關單位做好遇險人員移交工作。

在本省水域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港澳船舶、飛行器救起的遇險人員,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就近原則指定相關海上搜救中心協調有關單位接收﹔未能及時接收被載運回港澳的,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將遇險人員相關信息通報險情發生地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其協調險情發生地政府或者遇險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后續接收工作。

為破解搜救船舶、飛行器停泊(降)、補給、場地使用等現實堵點,條例規定,港澳飛行器參與本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動的,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及時通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港澳飛行器飛行安全管理﹔需要停降或者補給的,相關沿海機場、臨時起降點、海洋石油平台直升機起降平台等,應當為港澳飛行器起降、停放、補給等與搜救行動有關的需求提供保障。

此外,還要加強與港澳搜救機構的資源共享、信息互通。條例規定,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當組織定期搜集、整理和更新海上搜救資源信息數據並按照規定保存,依法加強與港澳搜救機構共享互通。同時通過開展海上搜救技術、飛行搜救能力、應急管理、跨區域協作等專業技能培訓,促進搜救人員互訪與交流,提升搜救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知識水平。

南方日報記者 姚瑤

(責編:張永生、涂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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