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餐后造成事故,用人單位擔責嗎?

外賣騎手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送外賣,某日行駛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某路段時,遇同樣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胡某沿該路段行駛。雙方發生碰撞,造成胡某受傷,車輛損壞。根據廣州交警支隊黃埔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莫某負全部責任,胡某無責任。
事故造成胡某右髕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胡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雙方在賠償上存在分歧,胡某將莫某以及與莫某存在勞務關系的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爭議的焦點在於交通事故發生時,莫某駕駛電動車是否正在履行職務行為,如果認定因職務行為致損,其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法官胡梓苑說。
“根據我們的后台數據,莫某最后一單送達時間為12時6分﹔這單結束后,他當天沒有新的接單、配送記錄。”法庭上,某科技公司拿出當天的工單記錄,堅稱“事發時間屬於莫某非提供勞務的自身時間范圍內,因此事故是在非履行職務期間發生,與公司無關”。
經過詳細詢問和查閱比對,法院厘清了事故發生前后的“時間線”:當日,莫某最后一次訂單送達時間為12時6分58秒,與事故發生時的12時10分非常接近﹔而且,當時他在接單平台仍處於上線狀態,按常理應在送完前一單,返回商圈重新接單的過程中。
基於外賣配送工作的靈活性、特殊性,加之莫某與某科技公司的勞務關系中,對於配送訂單量及服務時間並無明確約定。法院認為,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重新接單期間,應視為其勞務工作的延續,事故應認定為發生在履行職務期間。用人單位某科技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胡某損失18.68萬元。
“對於新業態的靈活用工模式,勞動者是否處於工作期間,不能僅憑點擊接單、點擊送達簡單認定﹔而應結合其工作時間、地點、原因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胡梓苑說,“若騎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的,用人單位擔責后可向其追償。”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23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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