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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樓器”之擾 從源頭破局

廣州海珠區法院:以司法建議推進鄰裡糾紛源頭治理

范興龍 李涵一
2023年10月23日15:4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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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法官下單購買的“藍牙共振音箱”及附贈充電線和客服卡片。資料圖片

  導讀

  日常生活中,因噪音干擾而導致鄰裡間關系緊張,甚至引發惡意制造噪音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還因矛盾不斷升級,發生刑事犯罪。近年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此類事件,並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不久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被告通過網購“震樓器”制造噪音“報復性擾民”而引發的鄰裡糾紛案,承辦法官依法深入調查,通過釋法說理,促成被告停止制造噪音,最終以原告撤訴結案。結案后,法院向某電商平台發出司法建議,建議電商平台依法整治通過網絡銷售“震樓器”的行為。平台收到司法建議后,迅速採取措施,下架了全部“震樓器”相關產品。此案經中央電視台等媒體報道后,引發了社會各界熱議。有專家認為,司法建議向社會傳遞出明確的行為指引:以噪制噪不可取,源頭防范需法治!

  鄰裡長期不睦 樓下“咚咚”不斷

  “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自古以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與聲環境質量緊密相關,美好生活離不開“寧靜”二字。

  “沒有任何一種身心勞累是一覺睡到天明無法消除的,沐浴在早晨的陽光中,聆聽著早起鳥兒的鳴叫,是一種多麼愜意的感受,好懷念之前安靜舒適的居住環境。”本案原告陳女士反映,樓下張先生從2021年初反映陳女士家經常有小孩追鬧發出的跺腳聲、拉拽桌椅發出的聲音等,影響他家正常生活休息,並多次到陳女士家吵鬧。經過街道、居委會及物業的多次協調,雙方仍無法達成和解,矛盾進一步激化。

  自2021年8月起,陳女士經常在深夜或中午休息時間被“咚咚”的噪音驚醒,卻總也尋不到源頭,這讓她和家人苦不堪言:“噪音通過地板傳上來,我懷疑是張先生所為,但因無憑無據無法維權。”

  一次偶然的機會印証了她的猜測:物業公司因緊急搶險施工需要對張先生家臨時斷電,“咚咚”聲戛然而止,而物業公司恢復供電后,“咚咚”聲又響起來了。根據常識判斷,陳女士判斷張先生應該使用了“震樓器”。

  原告搬離並起訴 法官現場調查取証

  多次溝通無果后,陳女士無奈暫時搬離住所,並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停止制造噪音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收到案件后,法官發現僅根據陳女士提交的視頻,既無法判斷噪聲來源,也無法斷定是否達到影響正常生活的標准。

  本案糾紛解決的難點在於如何搜集証據,一方面陳女士不能單方面進入張先生居所搜集証據,另一方面張先生對於其居所內的物品隨時可以處置,消滅証據非常容易。為避免打草驚蛇,做到心中有數,法官帶著書記員利用午休時間與張先生玩起“捉迷藏的游戲”。

  第一次到現場調查,法官一直從12點45分等到14點15分,沒有聽到“咚咚”聲,無功而返。

  第二天,當他們正准備黯然離開時,卻有了意外收獲,“咚咚”聲突然響起:聲音從地板傳上來,是一種低頻震動,在現場聽一小會兒就讓人煩躁異常,更不用說休息了。

  法官根據聲音的方向,初步判斷聲音來自張先生居所,於是下樓敲門要求搜查,但無人應答。法官與張先生取得聯系要求其停止制造噪音,張先生表示其不在此居住,從未使用“震樓器”制造噪音。

  此后,陳女士有20多天沒有聽到“咚咚”聲,以為難題解決了,沒承想“咚咚”聲再次響起。

  法官聯系張先生,要求現場調查,並嚴肅指明其行為的違法后果,對其進行釋法說理。

  自此樓下的“咚咚”聲沒有再響起。

  問題化解原告撤訴 法官找尋根治良方

  原告陳女士考慮到主要問題已解決,從維護和諧鄰裡關系角度出發,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案子結了,承辦法官董廣緒卻陷入了深深的思考:用“震樓器”擾民,事不大,但對民眾生活影響力不小!那“震樓器”到底是個啥?為了了解它的破壞力,董廣緒決定在網上自費下單買一個放在家裡研究一下。原來“震樓器”是一種通過振動、敲擊牆體發出噪聲或者通過播放“機槍聲”“貓叫聲”等雜音的設備,商家常以“以噪制噪”“反擊鄰居神器”等作為噱頭促銷。

  使用“震樓器”干擾百姓正常生活,危害如何呢?董廣緒查閱了大量資料,並向相關專業人士進行了深入了解。資料顯示:鄰裡間使用“震樓器”互擾,極少有用一次就解決問題的,更多的情況是,鄰裡矛盾進一步升級,“閃電戰”變成了“持久戰”,甚至出現你買我也買的互相“攻擊”。“震樓器”用壞了好幾個,問題絲毫沒有解決,矛盾反而越來越激化。有的不僅把自家天花板震壞了,還震漏了樓上的空調排水管。此外,因為“震樓器”對牆體進行高頻率的震動和敲擊,長此以往,甚至會危害樓體安全。

  “故意使用‘震樓器’制造噪聲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且因噪音的影響范圍不可控,可能殃及無辜,應給予價值判斷的否定性評價。”董廣緒認為,商家明知“震樓器”的非法用途,還以其作為噱頭促銷,為制造噪聲的行為提供了便利,此風不可長!

  如果不能合理劃定界限,將引發公眾效仿,問題將持續擴延,危害人民生活的安寧。如何在源頭上斬斷惡意擾民之鏈?董廣緒經過認真思考,決心以司法之力打響這場源頭治理的“殲滅戰”。

  發出司法建議 平台下架“震樓器”

  為從源頭上解決“震樓之害”,董廣緒先是登錄某電商平台,然后輸入“震樓器”“報復神器”等關鍵詞,查看到平台上的大量商家在相關銷售頁面充斥“解決噪音”“反擊”“自家不太吵”等字樣,評論區也幾乎都是“震樓”效果好的評論。他還發現,在售的“震樓器”本質上是一種藍牙共振音箱,可以用於聽音樂等日常用途,但如果將其頂在房頂,樓上住戶的地板就會變成“擴音器”。

  2023年4月7日,法院向該電商平台發出司法建議:對於出售以非法制造噪音為目的的“震樓器”等設備的網絡店鋪採取清理、警示、下架、關停等措施﹔屏蔽“震樓”“自家不太吵”“反擊”等關鍵詞,在消費者搜索關鍵詞時,系統自動提示“請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噪音污染問題”﹔對於有隱性“震樓器”用途的藍牙共振音箱,規范網絡店鋪經營活動,禁止使用暗示、誘導消費者用於非法制造噪音的廣告語,屏蔽買家將產品用於非法制造噪音的相關評論﹔利用“世界環境日”等契機,開展“自覺減少噪音排放,共同營造寧靜環境”為主題的公益普法宣傳活動﹔加強與司法機關、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共同構建有效的聲環境保護機制。

  某電商平台收到司法建議后高度重視,對相關商品、商家採取屏蔽、下架及禁搜關鍵詞等措施,並復函表示會切實履行平台主體責任,積極發揮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作用,努力成為保障營商環境和消費者權益的行業典范。

  ■延伸閱讀

  通過審理本案,主審法官對與“震樓器”相關的法律問題從三個方面進行了梳理。

  “震樓器”緣何泛濫

  一是低估使用“震樓器”的后果。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產生噪聲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通常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故公眾普遍存在誤解,認為該行為並不嚴重。實際上,行為人情節較重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會處以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高估使用“震樓器”的效果。如上所述,使用“震樓器”並不能有效解決鄰裡糾紛,反而會激化矛盾,不利於鄰裡和諧相處,但很多使用者對其使用效果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

  三是維權渠道不暢。不少居民樓未做隔音措施,有時正常生活產生的聲音,如深夜沖馬桶的水聲,也會干擾到鄰居的日常生活。對於鄰裡間的噪聲糾紛,行政、司法干預的效果有限,取証難、執法難、維權成本高,在此情況下,有些居民在不良商家的誘導下,選擇使用了“震樓器”。

  如何區分合法與違法

  前述音箱,既可以用作“震樓器”,也可以用於聽音樂等日常用途,那如何認定使用行為是否違法?主要應從使用者的主觀意圖考量,但主觀意圖又可外化為客觀行為。一般來說,正常使用音箱的人,通常會選擇非休息時間,音量適中,播放內容為歌曲、電影等視聽作品﹔而將其用作“震樓器”的人,或選擇休息時間使用,或將音量調高到常人難以忍受的程度,或播放的內容為“機槍聲”“貓叫聲”等雜音,很多使用者甚至選擇不在場時播放雜音,或將音箱緊貼鄰居牆壁,並配套使用隔音罩等。

  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盡量避免產生噪音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污染。因此,公眾在使用音箱時,應當控制音量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比如盡量避開深夜等休息時間、關閉門窗等,避免干擾鄰居正常生活。

  解決噪音糾紛途徑

  如遇鄰居噪音擾民,切莫濫用私力救濟,一定要循法律途徑解決,既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請物管、居委、街道等居中調解,實在解決不了問題,可以尋求司法干預。使用“震樓器”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激化矛盾,有理變沒理,情況嚴重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令人欣慰的是,隨著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實施,噪聲污染的違法后果更加明確,維權渠道更加暢通,維權難的狀況得到改善。此外,要繼續強化社會基層治理能力,形成一套針對噪聲等鄰裡糾紛的溝通、調解、監管、處置機制,賦予基層執法者更靈活的權限,體現法律權威。讓正常維權渠道暢通,讓守法講理有用,“震樓器”才會真正銷聲匿跡。

  ■專家點評:

  司法積極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有益嘗試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摯萍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絡購物已經成為消費者主要的購物形式。網絡購物帶來便捷、省時、省錢等好處的同時,也帶來不少社會問題,其中在網上售賣破壞生態環境的商品和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於為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台是否應承擔相應的環境法律責任,成為現實法律難題。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証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平台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因此,網絡交易平台對於平台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於法有據,採用發出司法建議的方式糾正網絡平台上違法行為的做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不僅能通過較少的成本快速地阻止違法行為,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及蔓延,也是法院積極服務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有益嘗試。

(責編:周睿、張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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