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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發布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2年03月14日09:15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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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多例適用懲罰性賠償 提高違法成本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3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涵蓋民事、刑事、行政各個審判領域,涉及網絡購物和個人信息保護、打擊虛假宣傳、售賣假劣農資產品、強迫交易、假冒知名商標等內容,展示了廣東法院全力打造安全、有序的消費環境及公平、誠信的社會環境的信心和決心。

  此次發布的案例中,有四個案件涉及對商家作出“懲罰性賠償”,其中劉某干銷售偽劣口罩案發生於疫情防控期間,法院除對被告人劉某干追究刑事責任外,還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判處劉某干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堅持“嚴”字當頭,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說“不”。在“某化工公司與某市場監管局罰款糾紛案”中,因某化工公司採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添加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該公司作出的540余萬元的處罰決定,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發布案例還涉及互聯網消費、金融產品消費、物流運輸保價賠償等諸多消費熱點,體現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新興業態、虛擬財產等權益的有力保護。

  ■典型案例

  有人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省消委會提請公益訴訟

  賴某華在其經營的通信店內,為客戶辦理手機號碼實名登記開戶過程中,未經同意私下利用客戶的身份証多開手機卡,后將手機卡加價出售給黃某炬等人再次加價進行轉售。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賴某華等5人出售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的手機卡所得金額4.3萬元。2020年8月,人民法院以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判處賴某華、黃某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賴某華等5人通過倒賣盜用消費者身份証信息辦理實名手機卡等非法方式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侵犯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廣東省消委會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賴某華、黃某炬等人的行為,對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威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故判決賴某華等5人共同賠償4.3萬元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等。

  生產不合格“貼牌”口罩,當事人被判刑

  2020年2月,劉某干聯系黃某燕購買印有某知名醫療企業注冊商標標識的口罩包裝袋。黃某燕隨后按劉某干提供的樣品定制並實際交付2.5萬個假冒該醫療品牌包裝袋。同年3月,劉某干從別處購買4.6萬個無任何標識的一般防護口罩,裝入假冒該醫療品牌包裝袋中並進行封口,通過微信朋友圈對外進行銷售牟利。后公安機關將劉某干、黃某燕抓獲,並繳獲假冒口罩1.1萬個、印有該醫療企業標識的口罩外包裝袋1.5萬個。經核實,劉某干通過微信銷售假冒醫用口罩1萬余個,銷售金額3.7萬余元。經檢測,該假冒醫用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標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同時作為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劉某干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黃某燕委托他人偽造注冊商標標識並進行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劉某干、黃某燕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劉某干向消費者提供假冒口罩,且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標准,構成欺詐,損害眾多消費者利益。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訴職責的同時,代表眾多消費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具有法律依據。故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劉某干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同時承擔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責任,並向消費者賠禮道歉﹔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黃某燕緩刑並處罰金。(記者/杜瑋淦 通訊員/陳康秀 鐘蕾)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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