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出台新規解決業委會成立難換屆難等問題
記者從深圳市住建局獲悉,由該局會同市民政局編制的《深圳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職責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辦法》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以填補業主委員會缺位,及時處置物業管理問題。
據介紹,目前,深圳市住宅區成立並有效運作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比例較低,部分小區存在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換屆難”等問題。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甲方主體缺位,不利於住宅小區業主自治和物業服務質量提升,影響住宅區正常運作。2020年3月1日實施《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通過創新業主大會二輪選舉、推行電子投票等舉措,積極推動業主委員會選舉。但是業主委員會選舉難、換屆難的問題無法短時間內完全得以解決。當住宅區物業管理發生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時,業主委員會缺位的,需要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治理能力,由街道辦事處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工作。
《辦法》確立了“非必要不代行”的原則,最大限度提高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代行活動的門檻。《辦法》第二章規定,僅限於住宅區未能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失敗,且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發生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需及時解決的,方能啟動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此外,《辦法》還規定,指定代行時應當予以公示,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確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辦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權限予以具體規范,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履行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議”“代管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的主要職能,並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開展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管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使用和管理業主共有資金等活動的具體職責予以細化。
《辦法》還確立了“精簡高效”“集體決策”的代行原則。同時,《辦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終止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情形予以了明確。包括住宅區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因拆遷等原因發生滅失的、代行期限屆滿以及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發生上述情形,社區居民委員會終止代行的,應當完成清算和移交工作,並對終止代行進行公告,確保啟動代行和終止代行均遵循“信息公開”的原則。(記者 竇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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