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符合標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2021年01月08日08:06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符合標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什麼地方需要修建地下室?城市防空地下室有何建設標准?近日,廣東省政府印發《關於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廣東省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作出規定。《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見》指出,在城市(含縣級市、縣城)規劃區內的城鎮建設用地內,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應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准實施后,要做好與城區劃定范圍的銜接,進一步細化明確本地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圍。

  在具體修建標准上,《意見》第(一)項要求,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應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除上述類型建筑以及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應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修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則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需按照翻新住宅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5%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此外,《意見》明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准。

  考慮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因素影響,不能與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3米”“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隻佔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証施工安全的”4種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記者 陳伊純)

(責編:張晨牧、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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