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廣州高空拋物首案宣判

2021年01月04日15:11  來源:羊城晚報
 
原標題:35樓扔下礦泉水瓶被判賠償9萬多元

  1月4日,“民法典實施第一案”今天上午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誕生。這是一宗高空拋物引發的侵權責任案件,法院當庭作出了判決。

  1月4日上午8時30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宗案件:2019年5月26日下午,69歲的庾某某在她所在的廣州市越秀區楊箕村小區花園內散步。突然,一瓶礦泉水從天而降,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隨后,庾某某報警,並被送入醫院治療。

  小區監控錄像顯示,礦泉水瓶是住在35樓的黃某某家小孩從陽台扔下的。庾某某親屬與黃某某於事發后次日一起查看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監控,雙方確認礦泉水瓶是黃某某家小孩從陽台扔下的,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雙方就以上侵權事實簽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書簽訂后,黃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

  醫院診斷顯示:庾某某的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Ⅲ級(極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療22天后出院,后因傷未痊愈,又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庾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與2019年5月26日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其后,因溝通未果,庾某某以黃某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0000元)。

  法庭上,黃某某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為並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為與摔倒結果的發生有無必然關系有待法院審理確定。黃某某方面還對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項目提出了異議。

  經過約一個小時的審理,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今年元旦起,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實施,它體現了時代特色,回應了最新的時代問題。例如,就備受社會關注的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從而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記者 董柳)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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