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出台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2020年12月02日09:06  來源:深圳商報
 
原標題:駕駛員“繞路”可能會被“吊牌”

  針對出租車拒載、繞道多收費、駕駛員無証等違法違規行為,深圳市將有破解之道。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駕駛員存在拒載、不按規定標准收費或“繞路”行駛等行為的,最高或處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可被“吊牌”。

  駕駛員不得拒載或故意繞路

  深圳市於1995年出台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並於2004年作了修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網約車業態的興起,深圳市出租汽車行業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制定條例規范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條例(草案)》的“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簡稱“網約車”),並在經營許可、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作了規定。

  其中規定,駕駛員應當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按照規定的計價方式和收費標准收取車費,無正當理由不得繞道行駛,不得拒載或途中甩客,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人員等,否則將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一個年度內累計被處罰五次以上的,吊銷其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証。在起步裡程內因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無法完成約定服務的,巡游車不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運費。

  《條例(草案)》還規定,乘客乘坐出租汽車不得辱罵、毆打駕駛員或搶奪方向盤妨礙其駕駛安全。乘客要求前往偏遠、冷僻地區,駕駛員認為有安全隱患的,可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証明文件,通過車載視頻上傳監管平台或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驗証乘客身份。

  預約車輛駕駛員不符將被處罰

  針對網約車,《條例(草案)》作出一些特別規定。例如,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合理制定營運價格,進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登記在個人名下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是車主本人。如網約車經營者存在通過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明知車輛處於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等行為的,將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還規定,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駕駛網約車巡游攬客,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提供營運服務。登記在個人名下的網約車由車主本人之外的其他人員營運的,對駕駛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有過錯的,對經營者處每車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無証經營單位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從事巡游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車輛經營權,車輛投入營運前應當辦理道路運輸証,道路運輸証有效期不得超過車輛經營權期限。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証,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証,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草案)》還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乘客評價、安全營運和駕駛員記分情況為主要內容的信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按照有關規定將信用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者 陳小慧)

(責編:張晨牧、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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