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明確不得擅自跨地市轉移生活垃圾

2020年12月01日08:48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單位未分類投放垃圾最高可罰50萬

  近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城鄉生活垃圾管理要堅持政府推動、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等原則,強調垃圾源頭減量,單位未分類投放最高可罰50萬元。

  快遞等行業應採用可重復使用包裝

  修訂后的《條例》共8章58條,其中新增“源頭減量”一章。《條例》提出垃圾源頭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對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條例》提出應採用可重復使用,足以保護商品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同時,鼓勵運用計價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在分類投放環節,《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在指定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對產生量較大的餐廚垃圾,《條例》指出,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制定全過程的信息化監管措施。產生餐廚垃圾的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則應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並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也鼓勵有條件的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分選、脫水等預處理,餐廚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

  產生廢棄沙發、衣櫃、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應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同時,各地應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專門收集點,公開預約聯系方式。

  運輸線路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直以來,收運、處理環節也是垃圾分類的難點。《條例》提出,收運單位應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將其分類運輸至合規的轉運或處理設施、站點,同時必須密閉化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同時運輸線路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另外,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生活垃圾。

  《條例》也對垃圾處理進行規定。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廚余垃圾採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有害垃圾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其他垃圾則採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針對農村,《條例》提出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模式。其中,城鄉接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應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個人未分類投放可罰100元—500元

  垃圾分類需全民參與,《條例》也強調信息公開,各地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信息。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

  對於公眾關注的處罰問題,《條例》也進行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按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張子俊)

(責編:張晨牧、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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