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出台《關於執行審判回避規定的實施細則》

2020年11月13日08:50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法院工作人員8類親屬 有律師身份的需主動報告

  11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審判回避規定的實施細則》,對任職回避、訴訟回避,以及回避的人員范圍、決定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員應全面落實任職回避和訴訟回避有關要求,確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

  實施細則規定,法院工作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8類親屬具有律師身份的,要主動向所在法院組織人事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明確法院領導干部、審判和執行崗位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擔任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設立人的,以及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主動提出任職回避申請。對於配偶、父母、子女在其所任職法院轄區外以律師身份執業或擔任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設立人的,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

  實施細則要求審判和執行崗位人員實行訴訟回避包括: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証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對辦案人員認為不需要回避的,實施細則要求應當在履行訴訟職責之前主動報告或說明情況,或履行訴訟職責時知情后立即報告或說明。

  實施細則明確,對不按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的,由紀檢監察或者督察部門負責處理,並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吁青、蔡娟娟)

(責編:張晨牧、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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