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12種行為從重處罰

2020年11月10日08:26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12種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近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廣州市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征求公眾意見稿)》(下稱《規定》),其中明確了12種應當從重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及9種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14種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

  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執法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規定》明確,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基於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規定》提出,當事人同時存在多個環境違法行為,經認定存在一定聯系,但各自獨立構成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或者違反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同時具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別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相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分別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列入同一行政處罰告知書或決定書的,應當說明各環境違法行為對應的事實、法律適用及處罰種類、幅度等內容。

  《規定》明確造成跨區域污染、擅自撕毀封條等12種環境違法行為將從重處罰,即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按較高的自由裁量檔次處罰或者按某一自由裁量檔次的較高限處罰,以法定最高處罰額度為限。(記者 杜娟 通訊員 穗環宣)

(責編:張晨牧、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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