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11月1日起實施 

2020年11月01日08:46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科技人員被賦予成果所有權

  11月1日,全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國內首次以立法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首個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等創新探索成為現實。“這將解決制約深圳科技創新發展的難點和短板,助力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曉東說。

  三成政府科技研發資金必須投向基礎研究

  王曉東說,充分發揮經濟特區立法權優勢,《條例》部分制度設計變通國家法律規定,不少均為國內率先規定。

  比如,規定市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資金比例應當不低於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30%”“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人才”。同時,還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並創設性地將這一捐贈支出視作能夠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公益捐贈”,可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這個領域是深圳科技發展中的短板,這樣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得到足夠的財政支持和經費支持。但單靠政府還不足夠,還要充分調動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王曉東說。

  他還表示,由於國家科技發展存在一系列“卡脖子”問題,需要政府站出來,在市場力量不足時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因此《條例》規定“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建立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是當前科技創新的共性難點。為激勵科技人員發明創造更具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增強科技成果轉化活力,《條例》在國內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並約定“所有權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70%﹔賦予長期使用權的,期限不得少於10年”。

  這意味著,對科技人員的激勵由目前的“先轉化后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后轉化”。同時,還建立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免予追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在履行了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了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后,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情況下的決策失誤責任。

  在科技金融上,王曉東說,科技創新的成果轉化離不開金融體系的支撐,資金不足是約束中小微科創企業的因素。為引導資金支持科技創新活動,《條例》就建立科技創新基金體系、放寬科技創新基金准入條件、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等作了細化規定,明確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早期項目”的企業或個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及專項資金補貼,還首創性地將為科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地方金融機構也納入財政獎勵補貼、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等范圍。

  此外,《條例》還對深圳建設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台作出制度設計,鼓勵依托該平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產權和股權交易。

  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

  在創新環境上,為促進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之間合理流動,深圳將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制度,允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也可以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管理人才、科技創新人才。

  更為突破的是,為保証科技企業原始股東以及其他對公司科技創新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公司進行多次股權融資后,仍可以以較小的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控制權,《條例》借鑒美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我國科創板的做法,變通了《公司法》關於“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的規定,在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並允許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公司通過証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

  事實上,作為全國市場化程度最高和創新生態最完善的城市之一,深圳平均每3年左右就會出台一部促進科技創新的法規,有的是解決企業或市場實際困境,有的是填補科技創新在操作層面上的法律空白,還有的則是配合深圳城市創新發展戰略。近年對該領域的立法更是有加大趨勢。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對此印象深刻。“深圳率先將自主創新提升為城市發展的主導戰略,先后制定了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創業投資條例、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技術轉移條例、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眾多法規。”李洪雷認為,這使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立法層面牢固地確立下來,激發了創新主體從事創新活動的熱情和活力,培育了整個城市的創新文化,也為科技體制機制改革賦予了法律效力。(記者/張瑋)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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