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過修訂條例推動城市管理精細化

2020年09月17日10:28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街道或可劃定攤販經營場所

  深圳著力推動城市管理精細化,通過法規銜接指引和嚴格法治保障,讓城市更有序、更安全、更干淨。日前,深圳市司法局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據悉,深圳將創新社會自治,探索共建共治共享新模式﹔探索亂擺賣治理方式,明確街道疏導法律依據﹔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填補市容環境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經過深化改革,深圳市逐漸向服務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轉變,此次《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專門設置主體責任專章,刪除“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權要求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明確強化主體責任單位的自治權利和義務,市容治理方向從政府大包大攬向政府主導、區域自治轉變,通過借助社區工作站、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等基層組織或機構,實現市容治理工作中主體多元化、手段多樣化,為建立政府主導、區域自治、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多元化城市管理新模式提供法律依據。

  2015年,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利用兩年時間完成了“深圳市流動攤販治理研究”課題研究,形成了《深圳市流動攤販治理方式創新研究報告》。根據該報告對深圳市流動攤販摸底調查情況,深圳市流動攤販規模大約15萬檔,涉及人口近百萬,且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矛盾多發,執法困難。同時,目前深圳各個區都有流動攤販疏導試點,據不完全統計,全市攤販疏導點共計150余處,疏導攤販近萬人,這在改善城市容貌、維護市容秩序、增加群眾就業、緩解社會矛盾、促進城市和諧等方面均發揮了積極作用。所以《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賦予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轄區實際,劃定攤販經營場所,加強攤販經營場所的監管。同時,規定攤販經營場所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為優化營商環境,改變過去對超門窗擺賣經營一刀切管理的模式,規定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牆擺賣、經營的,應當符合規范。不符合規范經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年之內被處罰四次以上的,才並處沒收違法擺賣、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擺賣、經營行為的工具,不再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

  《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慶典、文化、體育等活動的舉辦方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義務。違反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刪除了有礙市容、影響市容市貌、影響市容、影響環境和他人休息等主觀性強、難以量化,容易引起隨意性執法、選擇性執法的用語,增強立法嚴謹性與科學性。(記者 林清容)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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