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今年11月1日起實施

2020年08月31日08:53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70%以上歸屬科研人員

  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70%以上歸屬完成人,企業資助基礎研究支出可享受公益捐贈政策,在深注冊的科技企業可實施“同股不同權”……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近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作為我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結合深圳實際,條例作出不少鼓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制度設計。

  ●基礎研究投入不低於市級科研資金的30%

  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的源頭動力。深圳被譽為“中國硅谷”,科技創新是全國的一面旗幟。但是對標世界一流創新中心仍然存在差距,比如“卡脖子”問題仍然存在,原始創新能力有待提升等。

  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財政對基礎研究的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資金投入比例應不低於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百分之三十,為基礎研究提供了持續穩定的資金“活水源頭”。

  條例還支持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會、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同時創設性地提出,企業用於資助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先轉化后獎勵”變為“先賦權后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是加速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引擎。當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屬於單位所有,一定程度影響了科研人員對於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近年來,深圳等城市不斷探索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激勵,允許部分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歸科技人員所有。

  在此基礎上,條例進一步創新變通,將對科技人員的激勵由“先轉化后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后轉化”,明確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百分之七十﹔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十年。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曉東表示,通過賦權科技人員,將科技成果轉化后的收益和獎勵前置到轉化前,有利於激勵科技人員發明創造更具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質量,從而更大限度地調動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增強科技成果轉化活力。

  ●“同股不同權”保護創新企業穩定發展

  “同股不同權”是條例的亮點之一。所謂“同股不同權”,也就是平常所說的AB股權架構,實行股權差異化安排。當前我國《公司法》規定,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這種看似公平的制度,其實也有弊端——在創業之初,創始股東擁有技術,但公司注冊資本較小,隨著之后多次的股權融資,創始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稀釋,有失去公司控制權的風險。阿裡巴巴、京東、新浪微博等中國企業選擇在美國上市,很大程度就是沖著“同股不同權”去的。2018年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允許“同股不同權”后,次年阿裡就回到了香港上市。

  條例變通公司法規定,允許深圳注冊的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在普通股份之外,設置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並允許該類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有特別表決股份的股東,除了創始股東外,還擴大到對公司的技術進步、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的后續發展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這個創新規定贏得業界普遍“點贊”,認為此舉既擴大了科創企業的融資渠道,又能減少其融資而導致的發展動蕩,將有力地吸引全球創新人才和資源,對深圳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

  科技成果決策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決策風險較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領導人員決策時往往瞻前顧后,容易錯失發展良機。為了解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決策的后顧之憂,條例建立了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總結此次新冠疫情科技攻關經驗,條例規定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這是我國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導的重大技術攻關作出明確規定。(記者 李舒瑜)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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