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9月起施行

2020年08月27日08:21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教育懲戒之前 應先制止批評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下稱“條例”)將從9月1日起施行,校園安全再添一重保障。8月2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制定出台和准備實施情況、涉及的熱點問題進行介紹和回應。

  廣東率先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一直頗受關注。在發布會上,廣東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李大勝表示,教師教育懲戒權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后懲戒的程序,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教育懲戒 可由各地各學校根據實情確定

  近年來,由於家長及學生維權意識增強,許多學校出現了老師對學生的“調皮搗蛋”不敢管、不願管的現象。“熊孩子”的行為如何得到制止和適度的管教成為令學校、老師和家長都頗為頭疼的問題。

  今年4月,條例經表決通過,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並用專章規定具體內容。

  李大勝表示,去年6月23日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此次條例規定教師教育懲戒權,就是為了貫徹意見有關要求。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中小學校的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4種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

  教師有了懲戒權,應該怎麼使用?發布會上,李大勝表示,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權要遵循一定條件和程序。他提醒,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程序上應該先制止、批評后懲戒。

  對於“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范圍如何界定,省教育廳安全保衛處副處長張光峰在會后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列舉的4種行為是在調研中發現比較常見的,除此外,可被懲戒行為和懲戒措施,各地各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可能會有些老師會覺得操作性不是太明確。”對於條例規定不夠具體細致,張光峰解釋稱,全省各地以及學校、學生之間的差異比較大,如果行為及措施規定太明確,可能存在不好落實的情況。

  此外,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該規則的規定比較細致,具體措施留待教育部規定出台后遵照執行更好。

  對於社會上一些擔憂懲戒范圍過大、懲戒措施過於嚴厲的聲音,李大勝也強調,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禁止“校鬧” 勸阻無效學校應當報案

  發生校園安全事故,通常容易導致學校與學生家長及有關各方的紛爭,“校鬧”行為也層出不窮,不僅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也嚴重影響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

  為了防治“校鬧”,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表示,條例從三方面明確了校園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機制,分別是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安全事故糾紛調節機制和明令禁止“校鬧”行為。

  黃偉忠介紹,條例規定學生在校園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學校應當採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對於情況緊急、傷情嚴重的,應當立即送醫療機構治療,通知監護人或其他近親屬,並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在安全事故糾紛調解階段,黃偉忠提到,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等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學校事故糾紛調解組織,高校之間也可以加強合作,聯合建立安全事故糾紛調處機制。

  “校鬧”行為,條例明令禁止。黃偉忠介紹說,對於所列的“校鬧”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條例明確學校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保護現場,公安機關接到學校報案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李大勝表示,下一步,省教育廳將進一步健全突發事件與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機制,建立相關處置標准和規范,妥善處理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爭議,協調公安機關等部門嚴厲打擊“校鬧”行為。(記者 余嘉敏)

(責編:李語、陳育柱)

關注我們

  •  
  •  
人民廣東人民廣東 粵港澳大灣區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