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對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追責

2020年07月27日08:11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廣東擬對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追責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日前,廣東省司法廳起草了《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草案)》(下稱《規定》),正面向公眾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8月15日。

  筆者了解到,《規定》分為六章,共61條,包括決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與實施后評估、法律責任等方面。

  具體來看,《規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列出了五項內容,如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廣東重大行政決策或將執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例如,決策機關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決策執行機關在執行當中發現重大問題故意瞞報、謊報、漏報的……出現以上情形,《規定》將依法追究責任。

  在科學民主決策方面,《規定》提出,決策法定程序應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五個環節。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則需開展咨詢論証。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要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參加咨詢論証的專家不少於5人﹔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咨詢論証。

  而決策承辦單位在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事項前,應當將決策事項提交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記者/陳伊純 通訊員/粵司宣)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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