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廣東不履責的監護人將被教育訓誡

2020年06月29日08:28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不履責的監護人將被教育訓誡

  日前,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意見》對群眾關切進行回應,首次明確了關於落實監護責任的三層職責,重點強化家庭監護責任,落實村(居)委會、公安部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門承擔的臨時監護和兜底監護的具體職責。

  《意見》明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兒童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兒童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部門要對其進行教育訓誡,並要求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監護人暫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或喪失監護能力的,要按照有關法律要求責令其他法定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或者確定受委托監護人,確保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

  《意見》要求,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實行動態管理、精准施策,對監護困境兒童落實“一對一”幫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兒童失蹤、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 (記者/李強 通訊員/莫冠婷 王方)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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