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每年2億元作普惠型小微貸風險補償

2020年05月25日10:51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穗每年2億元作普惠型小微貸風險補償

  為廣州的小微企業發放普惠型小微貸的銀行,出現不良貸款可向廣州市政府申請資金補償。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近日發布《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顯示,每年在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不超過2億元專項經費,作為用於引導合作銀行機構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的支持,對合作銀行機構符合《辦法》規定的上一年度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該《辦法》,每年有望促進銀行機構新增發放小微企業貸款300億元左右。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辦法》指出,廣州市年度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2億元。

  《辦法》明確,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而且貸款合同中明確屬於無抵押、無質押(《辦法》將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視為無質押)、無第三方擔保的貸款。同時,該筆貸款未享受過廣州市其他市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對借款人也有嚴格要求,須在廣州市轄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小微企業主,且小微企業劃定標准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符合《個體工商戶條例》(國令第596號)規定,且所屬產業不屬於“限制”與“淘汰”類產業范疇,以及不屬於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領域。

  值得留意的是,借款人不屬於《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損失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所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如同一年度有兩家或多家合作銀行機構向同一借款人(《辦法》將小微企業與其企業主視為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或一家合作銀行機構向同一借款人多次發放貸款,則按貸款發放時間先后排序累計,同一年度內針對同一借款人可納入本辦法的貸款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辦法》部分要點

  計算方法

  補償標准和比例的計算方法:同一年度可申請補償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總額未超過4億元時,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50%﹔同一年度可申請補償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總額超過4億元時,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2億元與該總額之比(百分比精確到小數點后第2位數字)。

  風險補償對象

  風險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機構,是經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公開征集、擇優選定的銀行機構。

  申請資金性質

  申請資金補償的不良貸款,必須是合作銀行機構對該筆不良貸款依法採取訴訟(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証等)、仲裁等措施進行追索,且該法定裁判機構已出具生效法律文書或已立案超過30天,但無法收回或足額收回。(全媒體記者林曉麗)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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