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標准 災后過渡期每月可領1575元

2020年04月17日08:38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廣州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標准

  自然災害受災群眾如果無力解決自身基本生活,在災后過渡期內可申領每人每月1575元的救助金。受災群眾可以按戶為單位,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記者今天獲悉,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印發了《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與五年前的版本相比,提高了自然災害救助標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和管理,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修訂了《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3月30日正式印發。《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部門出台新救助標准后,按新標准執行。《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民〔2015〕200號)同時廢止。

  新版《辦法》的重要變化之一,就是調整並提高了自然災害救助標准。根據《辦法》,自然災害受災群眾應急期生活救助標准為每人每天50元、救助期限15天。災后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標准按每人每月1575元、救助期限3個月發放救助資金。

  《辦法》規定,因災“全倒戶”按一般戶每戶50000元、困難戶(低收、低保、特困人員、孤兒)每戶60000元的標准發放住房恢復重建救助資金。“全倒戶”是指因遭受自然災害導致自由住房(包括農村自建房和城區購置房)全部倒塌、無房可住的受災群眾。對比舊版管理辦法,一般每戶為30000元、五保戶為50000元。

  另外,困難群眾住房因災一般損壞按每戶2000元、因災嚴重損壞按每戶5000元發放住房修繕救助資金。

  因災死亡(失蹤)人員,按照每位30000元的標准向其家屬發放撫慰金,比舊版的20000元提高了10000元。根據政策解讀,這是指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失蹤)的人員。此外,因災傷病的,根據傷病和家庭困難程度給予適當補助。

  冬令春荒生活救助按人均200元的標准實行分類救助。這是指因災導致生活困難,冬季缺少御寒衣物、春季口糧不濟而需要政府提供生活救助的群眾。(全媒體記者李天研)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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