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處理新規5月起實施

2020年04月15日09:12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交通違法處理新規下月起實施

  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以下簡稱新《程序規定》),新《程序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等6個方面內容作了修改,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增加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新《程序規定》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為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依法、及時、規范、有效送達,新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同時規定了公告送達程序。

  明確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

  群眾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獲知交通違法行為信息?按照原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審核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並在錄入系統后三日內向社會提供查詢。

  新《程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新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通知后仍未主動處理可直接處罰

  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

  隨著車輛、人員的大流動,群眾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隻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准執行。

  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有些駕駛人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會累積記分幾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時接受處理,新《程序規定》中對這些人,公安交管部門將如何處理?

  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后,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據了解,公安交管部門將根據各地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數量、交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進一步細化實施辦法,適時穩妥有序推進此項制度的實施,通過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督促交通參與者嚴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實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便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

  近年來,汽車租賃行業迅速興起,但因為承租駕駛人大多既不在交通違法行為地,也不在機動車登記地,沒有辦法按照現行的程序處理汽車租賃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租賃汽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難問題成為困擾承租駕駛人、租賃企業的難點、痛點。

  新《程序規定》明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這一規定將進一步推動便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新規定的實施將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舉報照片或視頻經查屬實可作為處罰証據

  新《程序規定》還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証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証據。

  同時,為維護社會良好風尚,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范群眾舉報的范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等方式,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地執行。

  此外,為進一步規范對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范,並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系浮動制度等內容。(全媒體記者李棟、張丹羊)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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