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小微企業免征5個月社保費

2020年02月28日14:54  來源:人民網-廣東頻道
 

  人民網廣州2月28日電(王楠) 日前,廣東省人社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將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同時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據了解,該《實施意見》按照國家有關決策部署制定,旨在堅持減負、穩崗、擴就業並舉,積極做好援企穩崗工作,切實減輕企業用工成本,最大程度支持廣東省企業應對好此次疫情帶來的影響,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根據《實施意見》,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下簡稱“社保費”)減免政策。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其中,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月至6月的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月至4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征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征收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申報繳費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今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保費,免申請退回用人單位。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相關規定延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享受減免征收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參保人應繳未繳的個人繳費金額,待其補繳到賬后計入個人賬戶並計算利息。疫情期間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項社保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常發放。

  《實施意見》還明確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2月至6月,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征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現行費率的50%征收。

  減半征收期間,不同時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階段性降費政策。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間,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停止執行該政策。

  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的統籌地區按原降費標准執行,未實施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降低0.5個百分點。

  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用的,及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調整,確保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補繳人員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責編:王楠、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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