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法院省檢察院印發通告,疫情期間嚴打13類犯罪

2020年02月07日08:58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故意隱瞞經歷造成病毒傳播 處罰

  2月6日,廣東省法院、省檢察院印發《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下稱《通告》),明確了疫情期間嚴打的13類犯罪。《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告》規定,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與病毒感染高發地區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隱瞞經歷,造成病毒傳播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

  在衛生醫療機構尋舋滋事,嚴重妨礙衛生醫療秩序行為的,按照尋舋滋事罪處罰﹔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情節嚴重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侮辱罪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採取應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處罰,抗拒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從重處罰。

  帶頭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照聚眾哄搶罪處罰﹔哄搶疫情防控物資的,從重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等,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車輛、船隻、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

  生產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准的醫用器材,或銷售明知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情節嚴重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的醫用口罩、防護服等,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治的假藥、劣藥的,從重處罰。

  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牟取暴利的從重處罰。

  惡意編造疫情虛假信息,或者明知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罰。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按照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從重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義務,致使這些信息大量傳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處罰。

  以服務、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照詐騙罪從重處罰。盜竊疫情防控物資,或者趁人之危盜竊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患者(疑似患者)、隔離人員財物的,按盜竊罪從重處罰。強取、強佔、強用疫情防控物資的,按尋舋滋事罪從重處罰。

  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防護用品、器材、生活醫療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按污染環境罪從重處罰。(記者/尚黎陽)

(責編:胡葦杭、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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