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檢察院:微信編造轉發虛假信息可構成尋舋滋事罪

2020年02月06日18:08  來源:人民網-廣東頻道
 

  人民網廣州2月6日電(王楠)在2月6日舉行的廣東省政府新聞辦疫情防控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廣東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來向東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於在微信編造或轉發與疫情相關不實信息的行為,情節輕微、危害后果不嚴重的,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具結悔過,或予以相應治安處罰﹔如果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則將構成刑事犯罪。

  對於此類刑事犯罪的類型,來向東介紹,首先,對於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其次,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再次,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在這裡,檢察機關有義務提示廣大市民,必須依法使用網絡,不信謠、不傳謠,凝聚社會正能量,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社會力量。”來向東說。

(責編:胡葦杭、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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